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六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如发现违章行为和污染情事,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港务监报告,渔船也可以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