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如发现违章行为和污染情事,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港务监报告,渔船也可以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