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海区主管部门可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倾倒许可证,擅自倾倒和未按批准的条件或区域进行倾倒的,按《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