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不服者,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从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