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需要设置海上焚烧设施,应事先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时附报该设施详细技术资料,经海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立。设施建成后,须经海区主管部门检验核准。 实施焚烧作业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海上焚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