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九条 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提单确定。未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