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七十八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八条 除依据本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批注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提出的货物状况与提单记载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