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四节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三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第七十四条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第七十五条 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 第七十六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 第七十七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第七十八条 除依据本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批注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包括收货人在… 第七十九条 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提单确定。未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第八十一条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