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健康证明。 第三十五条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应当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三十六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七条 船长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涉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第三十九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 第四十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有权作出弃船决定。 第四十一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指挥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第四十二条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管理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