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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健康证明。 第三十五条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应当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三十六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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