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三章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九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