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四节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发生海上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第二百六十四条 保险人赔偿海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海上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海上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等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 第二百六十七条 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同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七十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