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条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前款规定的获救价值,不包括获救的船员私人物品和旅客自带行李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