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