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 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