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六章 租船合同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四节 第六章 租船合同 第四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付船舶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第一百六十条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立抵押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六十三条 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