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五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六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