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