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住所所在地没有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 第九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5日内,将海员外派机构名单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并由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第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招收外派海员,应当委托海员外派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实施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周年日前60日内向核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通过年审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予以签注。 第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年审不合格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督促海员外派机构继续承担对已派出外派海员的管理责任;如期改正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第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60日以前向核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向核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存海员外派备用金。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