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三十五条 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舱单等电子数据的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