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舱单等电子数据的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原始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理货报告;
分拨货物、物品申请;
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疏港分流申请;
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装箱清单;
预配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运抵报告;
装(乘)载舱单。
原始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理货报告;
分拨货物、物品申请;
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疏港分流申请;
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装箱清单;
预配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运抵报告;
装(乘)载舱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