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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第二节 停留监管

第十六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海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值守,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为海关人员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的1小时以前通知海关;航程或者路程不足1小时的,可以在装卸货物以前通知海关。 第十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期间更换停靠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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