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配合海关实施检查。

海关检查完毕后,应当按规定制作《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