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的1小时以前通知海关;航程或者路程不足1小时的,可以在装卸货物以前通知海关。
海关可以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实施监装监卸。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完毕后,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海关可以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实施监装监卸。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完毕后,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