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2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