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有关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决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申报时,按照海关预裁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申报,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径予放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简化申报等相关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第三十一条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格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违反本规定的,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并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