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申报,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