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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凭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下列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第七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所列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时或者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 第七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且签发《征免税证明》。 第七十三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七十四条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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