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三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