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凭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下列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其他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的货物。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其他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