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六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的,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