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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节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十七条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第二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 第三十三条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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