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