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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或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其终止的,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文书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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