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或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其终止的,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或者终止情形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