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减免税备案 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 第七条 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应当审查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 第八条 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条 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的,应当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