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等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