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减免税备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减免税备案 第十条 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的,应当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办理。 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意见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时一并提供。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