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和以展品申报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香皂不适用本办法,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