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香皂不适用本办法,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除外。 进出口牙膏、化妆品半成品参照本办法管理。海关在进口环节免予化妆品半成品的注册或者备案验核、免予标签验核。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