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