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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计核违法货物、物品价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货物、物品”,是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所指向的特定货物、物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税款计核证明书(略)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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