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