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计核违法货物、物品价值:
依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
涉及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无法计核货物、物品价值的;
涉及其他特殊货物、物品,价值难以确定的。
依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
涉及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无法计核货物、物品价值的;
涉及其他特殊货物、物品,价值难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