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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二节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第二节 追偿

第五十一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十二条 对责任人员实施追偿时,应当根据其责任大小和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追偿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赔偿决定、复议决定作出或者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追偿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部门核拨的,赔偿义务机关向责任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上缴国家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追偿有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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