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第二节 追偿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第二节 追偿 第五十二条 对责任人员实施追偿时,应当根据其责任大小和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追偿的金额。 追偿的金额一般应当在其月基本工资的1-10倍之间。特殊情况下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