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第二节 追偿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第二节 追偿 第五十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部门核拨的,赔偿义务机关向责任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上缴国家财政部门。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