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在货物、物品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