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赔偿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赔偿决定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