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通知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领取赔款、不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的,不再赔偿。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