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五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在货物、物品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损耗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以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